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188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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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6623519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號(熊彬正)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號(熊彬正)
當事人:熊彬正,男,1988年9月出生,時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自營分公司投資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熊彬正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熊彬正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熊彬正知悉相關未公開信息
熊彬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擔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營分公司(以下簡稱興業上海自營或者公司)賬戶(資金賬號:50××××25)投資經理,具體負責該賬戶的投資決策工作。熊彬正通過企業微信及電話下達包括股票名稱、交易方向、限價、數量等信息的交易指令,交易員收到指令后登錄系統執行對應交易指令。2023年9月22日,興業上海自營終止了熊彬正對該賬戶的投資交易權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間,熊彬正相關交易指令均得到實際執行,熊彬正知悉此期間興業上海自營賬戶(資金賬號:50××××25)股票交易的名稱、方向、價格、數量、時間及交易執行情況等未公開信息。
二、熊彬正控制“李某”世紀證券賬戶情況
李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南昌北京西路證券營業部開立普通資金賬戶(資金賬號:20××××08),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7××××××11)和深圳股東賬戶(01××××××59),該證券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熊彬正。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以下簡稱案涉期間),熊彬正控制使用“李某”世紀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三、“李某”世紀證券賬戶與興業上海自營賬戶趨同交易情況
案涉期間,熊彬正控制使用的“李某”世紀證券賬戶與其負責投資決策的興業上海自營賬戶(資金賬號:50××××25)存在趨同交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趨同交易情況為:“李某”世紀證券賬戶共參與滬深兩市69只股票的交易,趨同交易股票共42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合計2,504.46萬元,占“李某”世紀證券賬戶滬深兩市交易股票數量的60.87%、成交金額的43.26%,趨同交易虧損金額45.44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熊彬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熊彬正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