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0678 | 分????????類 |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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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證監會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唐文峰) | ||
文????????號 | 〔2023〕256號 | 主??題??詞 | 行政復議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唐文峰)
申請人:唐文峰
住址:山東省沂源縣
被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證券大廈13樓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其作出的電話答復,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本會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山東省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藥玻)股本造假、欺詐上市、財務造假。主要理由為:申請人于2023年7月4日前往中國證監會舉報山東藥玻股本造假、財務造假、欺詐上市。中國證監會于7月11日將材料轉被申請人辦理。被申請人于8月30日電話告知申請人上述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監管職責范圍,讓申請人與沂源縣政府溝通,且被申請人拒不出具答復書。
被申請人答復認為,一方面,申請人不是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主體;另一方面,被申請人已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了申請人2023年7月4日的來信材料,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答復內容明確。主要理由為:
1.《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的條件之一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信訪事項進行的答復,沒有設定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答復沒有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答復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2.2023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轉辦的申請人的來信材料。申請人提出,山東藥玻股本造假、財務造假,要求沂源縣委縣政府兌現承諾按職工股對待,將改革儲備金補發給員工。對于申請人來信反映的事項,被申請人要求山東藥玻提供了說明。經了解,申請人雖然提及“財務造假、股本造假”,但其指的是山東藥玻上市前職工購買國有股,以及員工增加的工資(即改革儲備金)轉投資的事項,上述事項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監管職責范圍,且其訴請履職的單位是沂源縣委縣政府。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30日電話答復申請人,告知其來信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監管職責范圍。
3.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要求答復形式必須是書面答復,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8月30日電話答復申請人,且在9月 1日再次向申請人解釋了答復方式,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電話答復符合法律規定。
經查明,2023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轉辦的申請人的來信材料。申請人反映山東藥玻涉嫌股本造假、財務造假,要求沂源縣委縣政府兌現承諾按職工股對待,將改革儲備金補發給職工。2023年8月30日,被申請人通過電話答復申請人,告知其來信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監管職責范圍。
本會認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來信材料后,及時通過要求山東藥玻提供說明等方式了解情況。經了解,申請人來信材料中雖然提及“財務造假、股本造假”,但其指的是山東藥玻上市前職工購買國有股,以及職工增加的工資(即改革儲備金)轉投資的事項,上述事項均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監管職責范圍,且其訴請履職的單位是沂源縣委縣政府。據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30日告知申請人其反映的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監管職責范圍,并無不當。此外,被申請人通過電話這一便捷方式答復申請人,對申請人權利并無不利影響,也未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會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
2023年12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