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0674 | 分????????類 |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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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證監會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劉建勛、劉瑯問) | ||
文????????號 | 〔2023〕267號 | 主??題??詞 | 行政復議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劉建勛、劉瑯問)
申請人:劉建勛
住址:江西省萍鄉市
申請人:劉瑯問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被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
申請人劉建勛、劉瑯問不服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6號,以下簡稱《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22號,以下簡稱《禁入決定》)對其二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或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本會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處罰決定》及《禁入決定》認定,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4月29日,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報告期營業收入634,377.94萬元,營業成本532,387.24萬元,利潤總額15,421.78萬元。2021年4月24日,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營業收入829,815.80萬元,營業成本717,802.61萬元,利潤總額4,377.05萬元。
一、星星科技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
(一)星星科技虛構銷售業務,虛增營業收入
2019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益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星星)、萍鄉星星觸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觸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觸控)等虛構銷售業務,虛增營業收入138,381.66萬元。
2020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星星觸控、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精密)、廣東星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廣東星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星星)等虛構銷售業務,虛增營業收入319,217.90萬元。
(二)星星科技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增營業收入
2019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觸控等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增營業收入5,519.36萬元。
2020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觸控等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增營業收入6,581.32萬元。
(三)星星科技虛構采購業務,虛增營業成本
2019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觸控、江西星星等虛構采購,金額合計40,165.21萬元。
2020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觸控、星星精密、江西星星、廣東星星等虛構采購,金額合計157,371.42萬元。
(四)星星科技通過虛假采購折扣虛減營業成本
2019年和2020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觸控與供應商約定虛假折扣。通過虛假折扣,星星科技分別在2019年和2020年虛減營業成本419.91萬元和154.81萬元。
經查,通過以上虛構銷售、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構采購、虛假采購折扣等方式,星星科技2019年度虛增營業收入143,901.0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26,510.16萬元, 虛增利潤總額117,390.86萬元(不考慮稅費、期間費用等調整),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22.68%,營業成本的4.98%,利潤總額的761.20%。2020年度,星星科技通過財務造假活動虛增營業收入325,799.2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59,492.83萬元, 虛增利潤總額 166,306.39萬元(不考慮稅費、期間費用等調整),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9.26%, 營業成本的22.22%, 利潤總額的3799.51%。
星星科技于2021年12月24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議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會計差錯更正公告。
二、星星科技少計商譽減值損失
星星科技分別于2013年12月、 2015年7月完成對星星觸控和星星精密100%股權的收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收購星星觸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賬面余額分別為30,593.92萬元和56,998.32萬元。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星星科技收購星星觸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未發生減值。
經查,通過上述虛構銷售、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等方式,星星觸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別虛增收入20,033.26萬元和18,888.34萬元; 星星精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別虛增收入28,174.53萬元和49,276.85萬元。星星科技2019年度和2020年度對星星觸控及星星精密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所依據的財務基礎數據錯誤,導致少計提商譽減值損失。
2021年12月30日,星星科技披露了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星星科技收購星星觸控和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 31日發生減值。更正后,星星科技2019年度補計提商譽減值損失14,671.96萬元,其中收購星星觸控形成的商譽補計提4,901.01萬元, 收購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補計提9,770.94萬元;2020年度補計提商譽減值損失72,920.28萬元,其中收購星星觸控形成的商譽補計提25,692.91萬元,收購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補計提47,227.37萬元。
綜上,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星星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時任董事長劉建勛,時任副總經理劉瑯問保證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簽署了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時任董事長劉瑯問保證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簽署了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
星星科技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 《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情形。其中,時任董事長劉建勛、劉瑯問組織、實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對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劉建勛、劉瑯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50萬元的罰款。
劉建勛、劉瑯問組織、實施了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采取了編造重要事實等惡劣手段,涉案數額特別巨大,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以下簡稱《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被申請人決定對劉建勛、劉瑯問分別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申請人劉建勛復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禁入決定》,依法對本案另行審查并對申請人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主要理由為 :1.劉建勛主觀上不存在實施違法行為的故意和過錯,星星科技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系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原書記李某林組織和決定的。劉建勛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是被動為之,即便有主觀過錯也極輕微,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劉建勛系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劉建勛僅簽署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系初次違法。劉建勛在2021年2月辭去星星科技董事長職務,且星星科技已于2021年8月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行為,應視為及時終止違法行為。同時,星星科技違規披露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出現退市的嚴重后果和方便銀行融資。星星科技已重整成功,違法披露信息的危害后果輕微。3.本案法律適用錯誤。星星科技的財務舞弊行為發生于2019年度,可以認定劉建勛的違法行為發生在 《證券法》實施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劉建勛的違法行為應適用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2005年 《證券法》)。
申請人劉瑯問復議請求撤銷 《處罰決定》及 《禁入決定》中對劉瑯問的處罰決定,撤銷認定劉瑯問為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組織者和實施者的內容,并從輕對劉瑯問適用罰款處罰及解除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主要理由為 :1.劉瑯問不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組織者和實施者,不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9年及2020年兩個會計年度,劉瑯問均未參與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劉瑯問在年度報告上的簽字是根據實際控制人及公司的要求,相信專業會計機構的審核把關,履行作為職業經理人的責任而簽署。2.劉瑯問作為職業經理人,沒有財務造假的內在動力和要求。劉瑯問在接任財務總監及董事長以后,已采取措施,盡量擠壓星星科技財務報表水分,并提出兩年計劃,逐步消化報表水分,還原真實財務狀況,但未獲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采納。3.劉瑯問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客觀上出于無奈而簽字,處罰決定未考慮相關情節,定性錯誤、量罰畸重。劉瑯問個人及家庭經濟已經陷入拮據狀態,無法承擔高額罰款,同時,終身市場禁入影響了劉瑯問的再就業之路。
被申請人答復認為,《處罰決定》及《禁入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主要理由為:
1.劉建勛、劉瑯問是對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一,劉建勛、劉瑯問負有保證星星科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法定義務。 《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劉建勛作為星星科技時任董事長,劉瑯問作為星星科技時任副總經理、董事長,應當保證星星科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主要責任。其二,劉建勛組織、實施了星星科技財務造假行為,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在案證據,劉建勛組織公司“年度報表工作小組”,對星星科技財務報表進行“美化”;與配合造假單位簽署了《業務居間合作協議》《關于公司2020年度年報數據調整決定》等文件。以上事實可以證明劉建勛主觀上具有實施財務造假的故意,客觀上組織、實施了財務造假行為。被申請人認定劉建勛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無不當。無論是否存在他人指使,均非劉建勛組織、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免責理由。其三,劉瑯問組織、實施了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自認和他人指認,劉瑯問作為星星科技時任財務總監、董事長,是公司“年度報表工作小組”成員,配合“財務美化”的資金運作,組織、實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劉瑯問在聽證申辯和行政復議過程中,均承認其接任財務總監和董事長后“盡量擠壓星星科技財務報表水分”,印證了其知悉并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劉瑯問所稱不負責相關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受他人指使、沒有財務造假的動力等復議理由均不能成立。
2.本案法律適用正確。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于2020年4月20日披露,因此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在 《證券法》生效后。本案不涉及“從舊兼從輕”的問題,故應當適用 《證券法》,而非2005年 《證券法》。劉建勛作為星星科技時任董事長,組織、實施了財務造假行為,并在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應根據 《證券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本案量罰適當。星星科技2019年度虛增利潤總額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61.20%; 2020年度虛增利潤總額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799.51%,嚴重違背了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危害后果嚴重。劉建勛組織、實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采取了編造重要事實等惡劣手段,涉案數額特別巨大,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星星科技2021年8月自查更正會計差錯行為發生在劉建勛離職后,沒有證據證明劉建勛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被申請人對劉建勛作出的行政處罰及采取的終身市場禁入措施,量罰適當。劉瑯問作為星星科技時任董事長,組織、實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明知星星科技2020年度財務數據不實,仍簽署了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書。被申請人認定劉瑯問為對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對劉瑯問給予450萬元的罰款,依據 《禁入規定》對劉瑯問給予終身市場禁入,符合法律規定,處罰幅度并無明顯不當。
經查明,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星星觸控、星星精密等虛構銷售、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構采購、虛假采購折扣。星星科技2019年度虛增營業收入143,901.0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26,510.16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17,390.86萬元 (不考慮稅費、期間費用等調整),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22.68%,營業成本的4.98%,利潤總額的761.20%。星星科技2020年度虛增營業收入325,799.2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59,492.83萬元, 虛增利潤總額166,306.39萬元(不考慮稅費、期間費用等調整),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9.26%,營業成本的22.22%,利潤總額的3799.51 %。
星星科技分別于2013年12月、2015年7月完成對星星觸控和星星精密100%股權的收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收購星星觸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賬面余額分別為30,593.92萬元和56,998.32萬元。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星星科技收購星星觸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譽未發生減值。通過上述虛構銷售、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等方式,星星觸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別虛增收入20,033.26萬元和18,888.34萬元;星星精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別虛增收入28,174.53萬元和49,276.85萬元。星星科技2019年度和2020年度對星星觸控及星星精密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所依據的財務基礎數據錯誤,導致少計提商譽減值損失。
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時任董事長劉建勛,時任副總經理劉瑯問保證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簽署了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時任董事長劉瑯問保證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簽署了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
本會認為,《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案中,星星科技子公司虛構銷售、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虛構采購、虛假采購折扣,星星科技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少計提商譽減值損失,導致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該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采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對其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本案中,劉建勛作為星星科技時任董事長,簽署了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星星科技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劉瑯問作為星星科技時任副總經理、董事長,簽署了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星星科技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劉建勛、劉瑯問組織、實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采取了編造重要事實等惡劣手段,涉案數額特別巨大,違法情節特別嚴重,被申請人據此認定劉建勛、劉瑯問是對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二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分別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并無不當。
關于劉建勛提出的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行為的故意和過錯、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等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劉建勛提出的其系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等理由,不構成免責事由。此外,星星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在《證券法》生效后,應當適用《證券法》,劉建勛作為星星科技時任董事長,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并在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應根據《證券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于劉瑯問提出的其未參與2019年及2020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等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劉瑯問提出的其在年度報告上的簽字是根據實際控制人及公司的要求,相信專業會計機構的審核把關及經濟拮據等理由,不構成免責事由。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會決定: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6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22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中國證監會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