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84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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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77號
當事人: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審眾環所),住所:湖北省武漢市。
彭翔,男。
湯家俊,男。
廖利華,男。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中審眾環所為債券發行人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集團)提供年報審計服務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中審眾環所、彭翔、湯家俊、廖利華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中審眾環所、彭翔、湯家俊、廖利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中審眾環所為宜華集團提供審計服務,出具的2017年、2018年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我會另案查明,2017年、2018年,宜華集團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審眾環所為宜華集團2017年、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上述審計業務收入共計1,169,811.32元(不含增值稅)。中審眾環所在審計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會計師為湯家俊和彭翔,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會計師為廖利華和彭翔。
二、中審眾環所在對宜華集團2017年、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風險評估和了解內部控制的程序存在缺陷
中審眾環所2017年首次承接宜華集團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審眾環所已評估關聯方交易及收入確認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但未將上述重大錯報風險作為特別風險,也未了解與該風險相關的重要業務的控制。
中審眾環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對宜華集團母公司大額異常關聯收入保持職業懷疑
宜華集團母公司分別與關聯方簽訂《投資服務協議》,約定宜華集團為相關公司提供投資建議、介紹投資項目信息等服務,投資咨詢服務費與投資項目或股權處置差價掛鉤。
宜華集團母公司2017年以前未確認過咨詢服務收入,其2017年基于相關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賣出相關投資項目產生的處置差價,確認咨詢服務收入遠超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2018年基于相關公司在2016年賣出相關投資項目產生的處置差價,確認咨詢服務收入,遠超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中審眾環所在執行實質性程序時未對咨詢服務收入存在的以下疑點保持職業懷疑:一是投資項目投入時,宜華集團母公司業務范圍不包括投資咨詢相關業務;二是投資服務協議簽訂時間晚于投資項目的投入時點;三是投資項目最晚賣出時間2016年,早于咨詢服務收入最早確認時間2017年。
中審眾環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2006年發布)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未對連續審計年度獲取的、同一年度不同科目獲取的明顯異常的審計證據保持職業懷疑
宜華集團母公司與關聯方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向相關公司提供資金,委托其進行股權投資,并約定相關公司每年向其支付資金使用費,且股權投資收益的90%歸屬于宜華集團。2017年、2018年,中審眾環所在審計委托投資業務時,均獲取了委托投資明細等審計證據,但未關注到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審計咨詢服務業務時獲取的審計證據之間存在以下明顯異常:
一是中審眾環所2017年獲取的委托投資明細和相關協議顯示,相關項目為委托投資業務的投資項目;而2018年咨詢服務收入的確認也是以上述項目為基礎計算的。
二是中審眾環所2018年獲取的委托投資明細和編制的減值檢查情況表顯示,相關項目為委托投資業務的投資項目;而2017年、2018年咨詢服務收入的確認也是以上述項目為基礎計算的。
中審眾環所在2017年、2018年連續審計宜華集團的情況下,未關注到上述投資項目,同時出現在宜華集團母公司委托投資業務和咨詢服務業務中,且委托投資業務的分紅款和咨詢服務業務的咨詢服務收入均以上述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為基礎計算并收取。經另案查明,咨詢服務業務為虛構業務。
中審眾環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2006年發布)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參與子公司注冊會計師工作的審計程序存在缺陷
2017年、2018年,中審眾環所均確定子公司宜華生活為宜華集團重要組成部分,且在向宜華生活的審計機構發出的《集團審計指令函》中,明確了其利用相關審計機構對宜華生活執行的工作。但中審眾環所2017年、2018年參與相關審計機構工作的審計程序存在以下缺陷:中審眾環所未及時向相關審計機構通報工作要求;與相關審計機構溝通不充分;未參與相關審計機構的風險評估程序、風險應對程序;未評價相關審計機構的審計證據。
中審眾環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10年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費發票、宜華集團2017年和2018年年度財務報告、相關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中審眾環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彭翔、湯家俊、廖利華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中審眾環所提出:相關年報審計業務收入認定應當調整、不存在違法事實或違法情形較輕、主觀過錯較小、已過追責時效,積極配合查處,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情形,懇請從輕處罰。
彭翔、湯家俊、廖利華認可前述申辯意見,并提出:申辯人不存在未履行審計職責或重大過失,懇請減輕、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除對中審眾環所提出的相關審計業務收入認定調整的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外,其他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我會決定:
一、責令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169,811.32元,并處以2,339,622.64元罰款。
二、對彭翔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三、對湯家俊、廖利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