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94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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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38013000 | |
名????????稱 | 關于對重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重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重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23年,你公司部分收入未實質取得貨物控制權,錯誤適用總額法進行確認;部分收入在期后大額退貨,且無有效證明材料、無合理退貨理由;部分收入無商業實質;部分收入實際確認時點與公司已披露會計政策不符。上述問題導致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全面梳理內部控制、財務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收到本決定書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內部問責及長效機制的建立等內容,并由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名確認,加蓋你公司公章。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