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528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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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344099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
當事人:譚新華,男,1975年3月出生,住址:重慶市涪陵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19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譚新華涉嫌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譚新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譚新華證券從業情況
2018年6月至2023年11月,譚新華在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兩江新區證券營業部(原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廣場環路證券營業部)擔任投資顧問,涉案期間系2005年《證券法》、2019年《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
二、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間,譚新華私下接受李某財委托,使用李某財資金賬號為123xxxx73的中銀國際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上述期間,譚新華收取李某財169,888元。
2020年至2023年3月期間,譚新華私下接受文某委托,使用文某資金賬號為123xxxx75的中銀國際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上述期間,譚新華收取文某4,700元。
上述事實,有證券從業信息、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譚新華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李某財、文某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對譚新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4,588元,并處以罰款349,176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