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漢印、孫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08-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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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漢印、孫娜: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25年4月,你公司發布《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公告編號:2025-024),對2023年財務報告進行差錯更正,涉及多個會計科目。調減2023年營業收入40,604,401.56元,占原披露金額的30.53%;調減2023年凈利潤16,527,950.86元,占原披露金額的39.38%。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財務報告不準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余漢印、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負責人孫娜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余漢印、孫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