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90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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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51241749000 | |
名????????稱 | 關于對鄭鈞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7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鄭鈞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鈞壬:
經查,2024年9月27日,你增持安徽優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合科技”或“公司”)620萬股,持股比例從0%變為8.31%,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股比例從5.93%變為14.24%。你及一致行動人在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10%時未暫停交易,也未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上述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2024年11月20日,你繼續增持優合科技70萬股,持有比例從9.79%變為10.73%,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股比例從14.24%變為15.18%。你及一致行動人在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15%時未暫停交易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