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12-00179564 | 分????????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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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安徽局 | 發文日期 | 1333222200000 |
名????????稱 | 安徽證監局2011年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
文????????號 | 主??題??詞 |
安徽證監局2011年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2011年,安徽證監局在中國證監會的正確領導下,在省政務公開辦的指導和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堅持“監管是手段、規范是前提、服務是宗旨、發展是要務、創新是活力、穩定是保障”的工作理念,結合自身履職實際,圍繞增強監管透明度,大力改進工作作風,規范行政執法,加強民主監督,推行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潔行政,扎實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考核。明確由分管副局長任我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負責人任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主任;強化“黨委領導、行政主抓、辦公室牽頭、紀檢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每月局長辦公例會,專門聽取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工作情況報告;結合2011年工作計劃安排,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全局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建立政務公開層級責任機制。
二、注重學習教育,抓好制度落實。認真學習貫徹《2011年全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結合我局實際,修訂完善《安徽證監局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強化制度落實。在我局互聯網站上及時公開各項行政審批流程及我局監管信息依申請公開程序,努力營造規范、透明、高效的監管環境。
三、完善信息分類,加強工作銜接
我局將政務公開工作與監管工作和內部管理工作流程相銜接,不斷完善我局信息公開內部工作流程。從一線監管工作實際出發,將政務信息分為兩個類:一類是對于監管工作形成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文件、涉及轄區市場發展情況的報告等,在文件起草過程中,由承辦處室在OA系統上選擇“是否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經文件流轉審定后,承辦處室按照統一要求和格式,將文件進行分類并提交政務公開歸口管理處室統一對外發布。另一類,對于其他形式政策法規、職能介紹、情況報告、部門設置等公開信息,通過《安徽證監局政務公開信息審核發布工作單》形式,按流程予以對外公開。
四、明確公開范圍,嚴格保密審查
對照政務公開信息“三要素”及證監會授權履行監管職責范圍,我局對以下信息進行主動公開:機構設置、工作職責、聯系方式;證券期貨監管的規范性文件;轄區證券期貨市場發展規劃、發展報告;證券期貨市場統計信息;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材料目錄和核準結果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此外,我局還結合實際制定了《安徽證監局監管信息公開實施規程》,明確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原則和要求,確保政務公開工作依法實施,滿足市場和監管工作需要。
在實施政務公開過程中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及時與局保密辦溝通協調,真正做到凡公開必審查。在實施政務公開之前進行嚴格保密審核,對相關監管信息進行嚴格保密性審查,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嚴格按保密法規辦理。只有通過保密審核后的信息才能予以公開。
五、規范行政許可,確保公開便民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我局定期在互聯網站上公示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從材料接受、出具反饋意見直至作出決定的全過程,公示內容包括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遷址審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核、董事、監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審核、董事長類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等,確保行政許可辦理過程的公開、公平和便民。
六、依托證監會政務公開網站,認真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根據證監會有關證券市場信息發布的有關要求,證券監管系統政務公開信息由證監會信息中心統一在證監會政務公開網站向互聯網發布。我局在證監會政務公開網(www.shsm68.com/pub/zjhpublic/)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依申請公開”共三個欄目,其中“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分“綜合政務”、“證券中介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監管”、“基金監管”、“期貨監管”、“境外機構監管”、“其他”等7個主題,“機構職能”、“制度規范”、“通知通告”、“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監管對象”、“統計信息”、“風險提示”、“其他”等9個項目。全年我局在政務信息公開網共發布信息公開內容76 條。
七、積極推進職權目錄建設。在“機構職能”、“通知通告”欄目中,及時發布我局有關行政職權、機構設置和辦事指南、行政許可受理和審核程序及其職權流程圖、年度政務公開報告;每周對證券機構行政許可受理情況實施公開。通過“制度規范”專欄,及時公布《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信息公開辦法》、《安徽證監局監管信息公開實施規程》等工作制度。
安徽證監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